美国
美国的公路养护分为交通维护和专项养护两类,其中交通维护与我国日常养护、小修保养和应急处置相似,专项养护主要包含大中修养护和特殊的专项养护工程等。
专项养护工程,一般委托给社会化的专业养护公司承担,公路管理机构以业主的身份负责与养护公司进行工程的合同谈判,并监督合同的执行及组织工程验收。
交通维护有如下两种组织形式: 一是州公路管理机构直接负责,目前美国大部分州都是这种模式。二是由州公路管理机构将工程承包给专业的养护公司,目前大部分州已经开始了此种模式。该模式的优点: 州交通厅的养护管理机构人员减少,管养费用降低,并且承包期内路况可以得到较好的保障。
加拿大
20 世纪 80 年代末,加拿大各省市交通部门进行改革,将养护工作全部推向市场,大量裁减人员编制,只留下很少的行政管理人员,至 90 年代初成功完成了机构改革。
加拿大的养护承包合同一般为总价合同,政府对公路进行宏观管理,承包商在基础设施的相关维护上需要承担更全面的责任,所以承包商需要做出长远并且比较全面的考虑。
这种养护管理的方式存在缺点: 养护承包的总价比较难确定,需要完善科学的公路和桥梁评价体系辅助决策,以及长期的经验积累,否则易产生很大的风险,造成招投标失败。
瑞典
瑞典国家公路局于 1992 年进行改革,把养护从管理中分离,公路局一分为二为业主和承包人。业主的责任是公路的宏观管理,承包人为商业化公司。
改革分四步进行: 第一,无竞争阶段;第二,设备租赁阶段; 第三,部分招投标阶段; 第四,全面招投标阶段。目前瑞典的公路养护已经实现全面的市场运作,养护费用较改革前降低了 10% ~ 15% 。瑞典公路的养护包含常规养护、阶段性养护和紧急性养护三种。
常规养护和阶段性养护进行招投标,由地区公路局组织,根据投标人的文件和报价来决定项目的中标单位。常规养护的合同期一般是 5 年,采用( 3 + 2) 年或( 4 + 1) 年,即先与承包人签3 年或 4 年的养护合同,继而根据承包人的业绩及情况变化,最终决定是否进行合同的续签还是对承包人进行更换。
英国
英国公路养护管理模式灵活多样,有以下几种典型合同模式:养护代理合同和养护承包合同。在区域内选择一个养护代理和一个承包商。养护代理代表业主进行养护管理,养护承包商对养护工程进行实施,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。
养护代理承包合同。该合同是目前英国公路养护管理中最常用的合同形式。合同范围包括路网管理、日常性和周期性养护、设计与施工活动。
承包商在承包期间内对其作业活动从开始到结束负责到底,合同期限一般为 5 年,最长可至 7 年。
设计 + 施工 + 投资 + 运营( 养护管理) 合同。目前英国有部分路段采用此种合同方式。该合同的特点是承包商负责公路的设计、承建、投资和运营,包括公路的日常养护、后期的改善工程,合同期为 30 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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